时间: 2024-07-10 15:45:57 | 作者: 改色膜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梁爱) 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指由法律授予商标权人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排他性权利,它是法定的知识产权。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会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使消费的人发生误认误购,从而损害到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的人的利益,是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
【案例简介】2019年8月7日,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称有人冒用国家电网公司的标识进行电力施工作业。当日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检查,发现确有工具车一辆,车门喷涂有“国家电网公司”标识,前档风玻璃处放置“电力抢修”牌,该车系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经查,当事人承担着某广场外线电缆顶管工程,为便于施工车辆进入市区施工,在未经商标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施工车辆使用“国家电网公司”专用标识,其使用的标识系国家电网公司的注册商标。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经商标持有人授权,擅自在自有工具车上粘贴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没收、销毁施工车辆上“国家电网公司”商标标识;3.罚款2万元整。
【案例简介】2020年1月30日,宁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宁强县何某销售的“3M”口罩疑似假冒,该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检查,扣押涉嫌假冒口罩144只。经查,当事人于1月26日从西安某公司以12元/只价格购进上述口罩2万只,没办法提供进货票据、检验合格证等进货查验证明材料,已销售19856只,涉案金额35万余元。经商标持有人初步认定,属假冒和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处理结果】因当事人上述行为涉案金额较大,涉嫌刑事犯罪,该案依法移送至公安机关。
【案例简介】2019年5月14日,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称汉台区某商贸经营部销售假冒“剑南春”“五粮液”“水井坊”“西凤”“茅台”等白酒。当日执法人员对该经营部依法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查获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97瓶。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该批酒品的进货发票、酒类随附单、质检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涉嫌假冒酒品予以扣押。经委托厂家鉴定,均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酒品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酒品;3.罚款10万元整。
【案例简介】2019年5月9日,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称汉台区崔家沟转盘附近有人出售假冒“工兵”注册商标的破碎锤。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查获涉嫌侵犯“工兵”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破碎锤2台。现场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破碎锤的进货发票以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对涉嫌侵权的破碎锤予以扣押。经委托商标持有人鉴定,属假冒“工兵”商标专用权产品。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破碎锤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没收扣押的侵权商品;3.罚款1.8万元。
【案例简介】2019年8月7日,城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城固县某阳超市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超市正在销售的10袋“冰凌”牌食盐外包装上印有的编号,与陕西省盐业专营公司《关于协查假冒“冰凌”海藻碘盐的函》公布的侵权食盐特征相符。经查,该超市负责人于2019年7月18日从洋县返回途中从洋县县城一食盐销售点购进“冰凌”牌食盐60袋,截止查获时已销售50袋,剩余10袋,货值120元。
【处理结果】该超市销售的食盐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食盐,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商标法》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2.罚款5000元整
【案例简介】2019年5月20日,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封某从网络上以37元/箱的价格购进标有“脉动”标识的青柠口味、水蜜桃口味饮料共计50箱,支付购货款1850元。到货后,以42至46元每箱的价格售出50箱。其中,张某从当事人处以42元/箱的价格购得40箱后,在其店内以45元/箱的价格售出14箱,后发现此饮料有问题,自行追回11箱,实际销售出3箱。经委托“脉动”饮料商标持有人鉴定,上述标有“脉动”标识的饮料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85元,并处罚款1860元,合并执行罚没款2145元;3.没收37箱未售出的侵权商品。
【案例简介】2019年4月12日,汉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在汉台区风景路某营运用房装修工地现场检查,发现有372张正面印有“北新建材世界500强成员企业龙牌?”石膏板(耐水石膏板)字样,侧面印有“龙牌石膏板”“龙牌耐水石膏板” 字样以及“龙牌”注册商标图案的石膏板。经查,该372张石膏板是由陕西源某工程有限公司售出,合计售价9831元。经商标持有人鉴定,当事人售出的372张石膏板系假冒“龙牌”“龙及图”注册商标产品。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2.没收已售出的石膏板372张;3.罚款1万元整。
【案例简介】2019年3月15日,城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城固县周某经营的化妆品零售店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化妆品标注有“法国珀莱雅”、“韩束kars”商标,与注册商标“法国欧莱雅”、“韩束kans”高度相似。经查,当事人是在西安康复路批发商业市场购入的以上化妆品,货值1600元。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所销售的“法国珀莱雅”化妆品与“法国欧莱雅”化妆品注册商标仅一字之差,“韩束kars”化妆品与“韩束kans”化妆品注册商标仅字母r与n不同,高度近似,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属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的化妆品标注有与其它注册商标高度近似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1.责令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2.没收商标侵权化妆品;3.罚款8000元整。
【案例简介】2019年7月24日,汉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称汉台区易某汽车用品商行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店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经“V-KOOL”“威固”商标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自己店铺门头、店堂和工作间内壁等处使用了“V-KOOL”“威固”商标标识。经查,当事人2019年5月对店铺进行装修装饰时,因曾销售过该品牌车窗贴膜等产品,认为该品牌市场声誉较好,便将这些侵权商标标识悬挂和安装在了店铺门头、店堂和工作间内壁,事先并未取得商标持有人授权许可。
【处理结果】当事人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使用在自己店铺内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1.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2.立即拆除销毁侵权装潢装饰物品;3.罚款5000元整。
【案例简介】2019年5月8日,镇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称在盐场镇心某超市发现其销售的“丽康”牌饮用纯净水无“长兴实业”铅印码和生产日期,涉嫌侵权假冒。执法人员立即到该超市进行全方位检查,经商标持有人鉴定,心某超市销售的“丽康”牌饮用纯净水并非该商标持有人公司所生产。经查,该超市销售的“丽康”牌饮用纯净水由镇巴县盐场镇个体户薛某供货。当事人薛某在客户处借到“丽康”牌饮用纯净水水桶20个,并持空桶到镇巴县盐场镇梦某纯净水厂以每桶5元的价格进行灌装,然后以每桶8元的价格批发给心某超市进行销售,超市售出8桶,剩余12桶当事人薛某自行回收。
【处理结果】当事人薛某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2.没收并销毁侵权商品;3.罚款5000元整。